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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動方案

吉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時間:2019-07-01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戶中心   點擊: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吉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辦發〔2019〕2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12日

  吉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要求,緊密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省范圍內集中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

  一、總體要求

  認真履行政府職責,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作為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擴大城鎮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重要途徑,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堅持公益普惠、政府主導、改革創新、規范管理的原則,聚焦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治理,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一)工作目標。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的專項治理工作,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辦成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適齡兒童就近入園接受良好學前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好保障。

  (二)工作任務。

  1.城鎮小區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作為重要的公共教育資源,其規劃建設與整改應納入城鎮公共設施建設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和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吉政發〔2011〕13號)要求,嚴格落實《吉林省學前教育條例》,嚴格執行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強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區改造配套幼兒園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吉教聯字〔2016〕53號),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或者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國家和省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確保小區配套幼兒園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未移交的應限期完成移交,對已挪作他用的要積極穩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規范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后,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辦成公辦園的,所在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嚴格執行有關公辦園收費政策,按等級標準收費,嚴格收費行為。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落實對普惠性民辦園的獎補政策,規范管理,不斷提高幼兒園的保教質量和辦園水平。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工作步驟

  (一)摸底排查。以縣(市、區)為單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臺賬。該項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報送市(州)匯總后,于4月30日前將匯總后的清單經市(州)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簽字并加蓋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名義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二)全面整改。各市(州)、縣(市、區)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要從實際出發,認真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逐一進行整改。

  1.對于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工作情況報送市(州)匯總后,于6月30日前經市(州)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簽字并加蓋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名義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2.對于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工作情況報送市(州)匯總后,于9月30日前經市(州)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簽字并加蓋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名義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3.對于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規劃情況報送市(州)匯總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經市(州)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簽字并加蓋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名義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相關工作情況報送市(州)匯總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經市(州)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簽字并加蓋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名義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四、責任分工

  按照省級統籌、市級指導、縣級為主的原則開展治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主責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教育行政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相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

  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加強對公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編制的管理,按程序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對擬辦為公辦園的,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按照標準科學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所需編制在本地區現有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編制不足部分可嘗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

  民政部門要對移交的擬辦為民辦園的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要求,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建立學前教育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努力保證城鎮小區配套公辦園的辦園經費,積極支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各級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吉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另行通知),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組長由負責常務工作的政府負責人擔任,加強治理工作協調。各市(州)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要于2019年4月20日前將本級及所轄縣(市、區)兩級治理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

  (二)加強治理工作保障。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認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完善治理舉措,確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健全部門工作聯動機制、形勢研判機制和應急反應機制等,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各市(州)要及時總結治理情況,制定完善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加大監督評估力度。建立省對市、市對縣的兩級監督評估機制,對各縣(市、區)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環節加強監督評估,并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區進行通報。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各縣(市、區)要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要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各地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見渠道等情況,要及時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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