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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學前教育的發展現狀及其啟示

時間:2015-11-09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戶中心   點擊:

   在過去的三十年間,隨著世界各國對學前教育研究的不斷深入,各國政府對學前教育在提升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以及增強國家競爭力等方面的認識日益深化。作為“北歐學前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丹麥也不例外,尤其是近年來隨著移民人口的不斷增加,丹麥政府對學前教育的重視程度不斷加深,改革力度日漸加強,學前教育事業穩步發展。

  一、丹麥學前教育的發展現狀

  (一)學前教育機構種類多樣,兒童入園率較高

  丹麥的學前教育機構主要包括日托機構系統和學前教育系統。

  日托機構系統主要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混齡托兒所和課后托育中心。其中,托嬰中心主要招收6個月~2歲的兒童,屬于公立機構,由各地方政府主管;幼兒園主要招收3~5歲的兒童,屬于私立機構,由各機構自主運作,地方政府監督并補貼經費;混齡托兒所主要招收6個月~6歲的兒童,由各地方政府監督,家長共同管理,并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保姆提供照顧兒童的服務;課后托育中心主要招收學齡兒童,屬私立機構,旨在為家長提供更多元的選擇。

  學前教育系統從屬于中小學教育系統,目的在于更好地促進幼小銜接,主要包括學前班、校內課前班和課后班以及幼小融合班。其中,學前班主要招收5~6歲的兒童,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費用由地方政府全額負擔;校內課前班和課后班主要招收3歲以上的兒童,主要由家長會(parent board)負責管理;而幼小融合班主要面向5歲到小學二年級的兒童,由地方政府管理,其費用也由當地政府全額負擔。可見,丹麥學前教育系統相對完善,多樣化的學前教育機構滿足了不同地區和家長的需要。

  丹麥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7歲,而學齡前兒童也保持著相對較高的受教育率,兒童進入托育中心的年齡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靈活規定。據統計,丹麥2004年0~1歲兒童入托比率為12.0%,1~2歲兒童入托比率為83.0%,有94.0%的3~5歲兒童進入日托機構。[1]到2007年,進入日托機構的1~2歲兒童的比率為90.0%,3~5歲兒童的比率為96.O%。自2008年9月起,學前班成為適齡兒童(5~6歲)必須參加的強制性教育。隨著丹麥社會的發展,2012年丹麥3歲兒童和4歲兒童的入園率分別達到了87.0%和98.0%,高于OECD國家66.0%和81.0%的平均值。

  (二)學前教育機構師幼比較高,教師專業化水平高

  在丹麥,學前教育工作者以女性為主。據統計,2004年女性學前教育工作者所占的比重達76.1%,其中兼職人員占24.3%。[3]丹麥學前教育機構的教師充足,師幼比較高:學前教育工作者與O~2歲兒童的比率為1:3.3,與3~5歲兒童的比率為1:7.2,與身體或精神存在障礙的特殊兒童的比率達到1:1.4。

  在師資培養方面,根據1992年確立的《幼教師資培訓計劃》,丹麥所有的托兒所、幼兒園及學前班的教師采取統一的教師資格培訓計劃。該計劃共分為理論和實踐兩部分,其中學校的理論課程包括教育研究與心理學、社會研究和健康教育、文化與活動以及溝通、組織與管理能力訓練;實踐部分包含一個為期12周的預備實習以及兩個為期6個月的實習。所有的幼教師資培訓課程由政府全額資助,且實習期間支付薪酬。在該計劃的指導下,丹麥的幼教師資水平受到家長與社會的肯定。據統計,在丹麥所有的ECEC(EarIy ChiIdhood Education and Care)機構中,有60.0%的托幼工作者至少擁有三級水平的合格證書。[5]

  高水平的師資隊伍是丹麥學前教育事業成功的因素之一,完善的托育人員入職培訓與政府資金、政策支持是學前教育發展的重要保障。

  (三)政府高度關注學前教育,提供的經費比例高

  在丹麥,政府高度關注學前教育,約70.0%的學前教育機構作為公立機構運行,并由獨立的非盈利供給者和網絡提供支持。2005年,丹麥新的立法措施規定對私營學前教育機構也提供財政補助。丹麥是全球教育投入占GDP比重最高的國家,據統計,2004年丹麥學前教育領域公共投入總額占GDP總額的2.1%,[6]居世界第一。至2007年,丹麥學前教育領域中幼兒保育和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在OECD國家中仍居于首位。

  此外,在丹麥,政府承擔絕大多部分的教育支出:0~3歲兒童的單位教育成本投入約為1 9550美元/人,3~6歲兒童的單位教育成本投入約為10200美元/人,6~1 0歲兒童的單位教育成本投入為5050美元/人,這些支出是由家庭與政府共同承擔的,其中政府每年對所有接受服務的0~6歲兒童的公共支出約為7650美元/人。

  (四)重視家庭參與,福利政策優越

  1999年,為普及學前教育、支持父母就業以及實現男女平等,丹麥政府頒布了《社會服務法案》(SociaI Service Act),以指導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在該法案的指導下,政府不僅重視保教服務,還為父母提供了包括育嬰假(parentaI Ieave)、親職假(childcare Ieave)以及經濟補助等福利政策:父母在嬰兒出生后有24周的育嬰假,前14周由母親照顧嬰兒,后10周由父母協商決定照顧嬰兒。24周結束后,父親還享有2周的假期。親職假一般不超過52周,其中0~1歲兒童的父母親職假長達8~26周,假期享有60.0%的失業補助。經濟補助包括社會補助、兒童家庭津貼以及特殊兒童補助三個部分,不同家庭、年齡和身體狀況的兒童作為適用對象享有相應數額的補助。

  二、對我國學前教育的啟示

  (一)開辦多樣化的學前教育機構,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長期以來,我國的學前教育機構較為單一,主要分為0~3歲的早教機構與3~6歲的幼兒園,且適齡兒童的入園率不高。據2011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共有各類幼兒園166800所,在園幼兒約3425萬人,學前教育毛入園率僅為62.3%。而“學前期是個體社會化的起始階段和關鍵時期”,[9]學前教育對兒童將來的人格發展、社會性發展以及認知發展都起著關鍵作用。因此,在當前大力發展學前教育事業的背景下,我們可以借鑒丹麥學前教育機構種類豐富、形式各異的做法,開辦多樣化的學前教育機構,建立完善的、適合不同地區的學前教育系統,實現公私立幼兒園積極互動,并逐步規范私立幼兒園。

  (二)加強幼教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專業素質

  幼教師資隊伍水平決定著學前教育的整體水平,然而,根據教育部網站2012年12月的統計數據,目前我國幼教師資隊伍的整體質量令人堪憂:從幼兒教師的職稱情況來看,2010年全國只有約0.4%的幼兒教師獲得中學高級職稱,12.8%的幼兒教師獲得小學高級職稱,獲得小學一級職稱的幼兒教師約占15.6%,被評為小學二級職稱的幼兒教師只占5.2%,僅有1.0%的幼兒教師獲得小學三級職稱。另外,還有約占65.0%的幼兒教師沒有職稱。因此,在改革與發展學前教育的過程中,我們可借鑒丹麥的做法,重視幼兒教師專業素養的提升,對幼兒教師實施多樣化的專業培訓,如組織新教師崗前培訓、暑期教師網絡全員培訓等。

  (三)增加學前教育投入,重視特殊兒童教育

  依據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提出的公共產品理論,學前教育是一種集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兩種屬性的準公共產品,政府必須承擔主要的投入、管理和監督等責任。因此,政府必須對學前教育進行“拾責”:首先,針對“入園難,入園貴”的現象,以及一些好的幼兒園過度收費的現狀,政府應逐步增加對學前教育經費的投入,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為主、以公共財政為支撐,社會多渠道投入和家長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投入機制;其次,解決偏遠地區及農村幼兒教師稀缺的問題,保證幼兒教師的數量,將師幼比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證保育和教育質量;再次,我們應借鑒丹麥對特殊兒童的“正?;?rdquo;教育主張和做法,對特殊兒童設立專門的福利及補助政策,為身體或精神存在障礙的兒童創造平等和諧的學習環境,盡量讓特殊兒童在自由的環境中接受教育,讓特殊兒童融入社會,彰顯教育公平。

  (四)促進家庭與教育機構的溝通,提供政策支持

  為幼兒提供高質量的保育與教育服務是家庭與學前教育機構共同的責任。在丹麥,父母享有育嬰假和親職假,另外,“在丹麥的相關法律中,父母也被納入參與教育機構的正式軌道。他們可以組成‘家長委員會’,參與該教育機構制訂教學活動原則、制訂預算及財務管理原則、選派代表參加地方政府的托育委員會等。”

  在我國,雖然《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中規定“幼兒園應與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共同為幼兒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幼兒園在形式上也保持與家長的交流與溝通,但在現實當中兩者始終是一種相對獨立的關系。促進家庭與教育機構的溝通,要在家園合作層面開展更多豐富的活動,政府可在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逐步與家庭共同負擔教育費用,同時賦予家長參與幼兒園教育的權利,促進更深層次的家園合作,以共同促進幼兒身心健康成長。

(供稿:張潔瓊  校對:張潔瓊  郭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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