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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動方案

尊重幼兒的人格尊嚴,不要侮辱孩子

時間:2014-05-15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戶中心   點擊:

  情景再現

  【案例一】  朱女士告訴記者,由于生意比較繁忙,她把6歲的明明送往市場附近的一個幼兒園上大班,早送晚接。誰知2007年7月8日18時許,她忙完生意回到家中,明明怯生生地告訴她:“媽媽,我明天不想去幼兒園了。”在朱女士的再三追問下,明明才說出苦衷:原來,當天下午上課期間,明明借給同桌一張圖畫紙,此舉被正在上課的一名女老師認為是“調皮搗蛋”。老師先讓他站到教室后面,接著為了“懲罰”他,老師叫同班的5個小朋友一起脫掉他的褲子,讓他赤裸裸地站在教室里。明明說,起初,他哭著死死拽著褲子不放,可最后還是被老師和小朋友們脫掉了褲子和上衣。同班的小朋友邊用手刮著臉皮,邊沖他喊道:“羞,羞,羞,把臉羞。’過了一會兒,老師才讓明明重新穿上衣服。朱女士說,9日上午,明明不愿意再去幼兒園了,在她的多次勸說下,孩子才勉強來到幼兒園。隨后.明明的父親前往幼兒園找到另一位老師反映情況,說出心中的不滿。可當晚,明明回家后再次哭著說:“我不上幼兒園了!我又被脫光了,誰讓你們告狀呢!”據明明反映,家長反映情況后,那名被“投訴”的女老師很生氣,再次當著很多小朋友的面,在教室里脫掉了明明的褲子。當記者詢問明明,班上的小朋友是不是時常被老師脫褲子“懲罰”時,明明說:“我看到五六個小朋友因為調皮搗蛋被脫過褲子,還有的被罰做100道算術題,或者寫10張生字。”(摘編自2007年7月1 1日《洛陽晚報》)

  【案例二】  2011年12月26日,魏女士4歲的兒子小軍情緒低落。“我就問他怎么了,他看看班主任許老師,說沒什么。”魏女士說。魏女士就問許老師小軍是不是在學校出了什么事。得到的答復是:當天小軍很聽話,什么事也沒發生。“回家后我慢慢問,他才說,在學校被老師打了,老師拽了他胳膊,用手指戳了他。當時我看看孩子身上沒什么傷,就沒太在意。第二天,他突然說,爸爸不吃屎,他也不吃屎。”魏女士稱,自己很驚訝,就仔細詢問,孩子說許老師讓他和小明吃擦過大便的紙。“孩子說,老師是從廁所垃圾桶里撿擦過大便的紙,在馬桶里蘸水后,讓他們吃下去的。當時他還說,他吃下去后,都吐了。”魏女士很生氣,于是打電話給小明的家長。據小明的家長張女士說,她立即詢問了小明。“小明說,老師把他拖到廁所,從垃圾桶里找擦過大便的紙讓他吃。”張女士稱,她得到這個消息是在元旦假日期間,非常氣憤。1月4日幼兒園一開學,她和魏女士就帶著孩子去幼兒園討說法了。據魏女士介紹,幼兒園認為她們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來,當事的許老師也否認此事,因此無法證明此事存在。“幼兒園偏袒老師,否認此事也就算了,可他們卻說我們兩家的小孩有妄想癥。”魏女士說,該班的另一個小朋友告訴她,許老師確實讓小軍和小明吃了擦過大便的紙。與幼兒園交涉無果后,兩家的孩子都選擇了退學。(摘編自2012年2月9日《現代快報》)

  問題分析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一個“人”應當享有的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幼兒也有人格尊嚴,一旦人格遭受侮辱,幼兒的身心同樣會受到巨大打擊。有鑒于此,現行法律明確禁止教師實施侮辱幼兒人格尊嚴的行為。從法律責任上看,教師的侮辱行為如果給幼兒造成了傷害,往往需要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人還有可能觸犯刑律,構成侮辱罪,從而被迫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教師對在園幼兒的侮辱性行為主要表現為行為侮辱和言語侮辱。前者如逼幼兒吃屎、喝尿,逼幼兒吃蒼蠅,逼幼兒舔他自己吐在地上的唾沫,逼幼兒脫褲子,給幼兒剃光頭等;后者如罵幼兒“豬狗不如”、“笨蛋”、“弱智”、“簡直是個人渣”、“吃人飯,不干人事”、“我要是你早不活了”等。此類行為和言辭已不屬于正常的批評教育范圍,純粹是教師個人的憤怒和不滿情緒的宣泄,這樣不但達不到教育效果,反而會給幼兒造成極大的心理打擊,使幼兒產生屈辱感和挫敗感,甚至令其失去生活的信心和勇氣,因而為法律和師德所禁止。

  法律建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幼兒不是成人的附屬物,不是任人捏造的橡皮泥,而是一個有血有肉的獨立個體,幼兒園教師應當樹立兒童權利觀和平等的師生觀,尊重幼兒的人格尊嚴,不得隨意懲罰、侮辱、歧視幼兒。

  幼兒教育是一個慢工夫的活兒,對于淘氣、不聽話的孩子,教師要有足夠的耐心,無論在什么情況下,教師都不得對幼兒進行言語侮辱或行為侮辱。

  教師在對幼兒進行批評教育的時候,應當就事論事,不要對幼兒的品行、能力下否定性的結論。批評幼兒不要使用帶有侮辱性、詆毀性的措辭,不要實施有辱人格的行為。批評的方式、場合應當考慮幼兒不同的性格、個性特點而有所差異,以不傷害幼兒的自尊心、有利于幼兒改正錯誤為原則。

  在對幼兒進行批評教育之后,教師要繼續跟進,注意觀察幼兒的反應,如發現幼兒的情緒出現異常、行為顯露不好的苗頭,務必做好安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練習與思考

  【案例】  1999年12月13日,貴州省湄潭縣某小學五年級學生馮某上課時向后張望,結果受到班主任羅某的嚴厲呵斥。按照羅某在班上宣布的規定,誰上課時轉頭看后面的同學,就要讓后面的同學吐十口唾沫給他吞下。就這樣,羅某強今后排的同學向馮某吐口水,吐到第三口時,馮某受不了,還了一口唾沫。羅某見狀火了,命令后排的這位同學到廁所弄來一坨糞便給馮某吃,那位同學流著淚按照老師說的去做了,而后痛苦得放聲大哭,班上的其他同學也都哭了。羅某居然還威脅馮某說:“不許吐出來,一定要吞下去!”,遭受此番奇恥大辱后,馮某精神萎靡,目光呆滯,再也不愿意上學了。消息傳開后,全縣震驚。后來,羅某因涉嫌侮辱罪被公安機關逮捕,隨后法院以侮辱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三年。

  思考:什么是侮辱罪?侮辱罪的行為特征有哪些?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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