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教學機構作為學生集中學習、生活的場所,人員眾多、行為能力和認知能力欠缺等特點決定了校園法律風險點多面廣,發生幾率較大。那么一般來說幼兒園會有哪些常見法律糾紛呢?當前來看,幼兒園法律風險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主要是發生在校園的學生人身損害事件,由于賠償責任的問題造成家長之間、家長與學校之間產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的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主要是發生在幼兒園、民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涉及聘用教師的勞動合同等方面的爭議。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一些新型的辦學模式應運而生,在合作辦學中容易產生經濟方面的爭議。
主要是民辦學校與學生之間圍繞著教育教學質量、退學、退費等原因而引發的爭議。
公民的健康狀況是絕對隱私,隱私權作為人身權之一,是與生俱來的,并不會因為年齡小而打折扣,而侵權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有隱私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同時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