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精神,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和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做到“四個扎實”的重要指示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履行政府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聚焦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治理,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實辦好學前教育,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務
(一)城鎮小區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和《重慶市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DB50/T)規定,在老城區(含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中應將配套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要將幼兒園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好與小區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在擬供應地塊規劃條件中明確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建設要求,并在土地供應前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積、建設規模及標準、建設責任主體、建設時序、住宅項目預售條件、移交義務以及產權歸屬教育行政部門等事項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確,將上述內容載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對無償移交給政府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其建筑面積不納入擬供應地塊的容積率核算。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或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
(二)確保小區配套幼兒園如期建成并及時移交。市、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形成合力抓好落實,市級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區縣政府與建設主體妥善解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區縣政府要及時編制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業主,嚴格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時間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移交使用。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成后要及時移交投用,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按《重慶市主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規劃用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17〕174號)要求,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無償移交給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未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應限期完成移交,對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三)規范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配套幼兒園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后,應當統籌設置為公辦幼兒園或以園舍“零租金”面向社會公開招標舉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渝府辦發〔2017〕174號文件施行前,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須無償移交教育行政部門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區縣政府可采用回收、回購等方式收回。由國有企業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無償移交給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由民營企業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各區縣政府可予以回購,具體回購價格可參考審計(評估)機構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設(裝修)成本審計(評估)結果。鼓勵項目建設業主在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后無償移交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其建筑規模對應已繳納的土地價款,可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住宅項目后期修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在應補繳的土地價款中予以抵扣。辦成公辦幼兒園的,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會同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在審核民辦幼兒園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實性基礎上對其收費標準予以備案。幼兒園教學及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執行居民類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有物業管理的幼兒園,物業管理費按照該區域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加大對幼兒園違規收費或強制服務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各區縣政府組織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認真制定針對性治理工作方案。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臺賬,認真梳理并填報《重慶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要明確每一所幼兒園存在的具體問題,并就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等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與治理工作方案、統計表一并于2019年4月12日前報送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
(二)全面整改。各區縣政府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逐一進行整改。對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對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三)監督評估。各區縣要嚴格按照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任務。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分時段對各區縣自查、摸排、整改等環節加強督導、監督和評估,將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市政府督查范圍,并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區縣進行通報。
四、組織措施
(一)建立協調機制。成立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治理工作方案,指導督促各區縣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務。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教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市國資委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組成。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設在市教委、市住房城鄉建委。各區縣政府是治理工作責任主體,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由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負主責,加強治理工作協調推進。
(二)落實工作責任。市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各區縣政府按照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環節工作要求,明確各項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扎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教育行政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環節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規定劃撥建設用地,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建設和移交過程中的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的監管。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按程序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根據辦園性質,由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國資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國有企業按時完成移交。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移交、回購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征收稅款。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各區縣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
(三)加強工作保障。各區縣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區域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落實部門責任,完善治理舉措,確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要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要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要及時總結治理情況,制定完善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區縣治理工作方案、群眾反映意見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況,要及時報送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