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全國教育大會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履行政府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分類施策,促進社會共治。針對全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確保到2020年全區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達到80%,公辦園在園幼兒占比達到50%,全面提高自治區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二、工作任務
1.全面排查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底數,分類界定幼兒園規劃建設情況,建立工作臺賬
完善城鎮小區依標配建幼兒園政策,建立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長效機制。
2.妥善處理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產權歸屬
按照城鎮小區審批開發時配建幼兒園的法律、標準和相關約定,厘清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產權,并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3.規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管理使用
切實增加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有效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三、工作措施
1.全面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摸底排查
各地區要聚焦本地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使用情況,全面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摸底排查工作。摸底排查對象為域內所有投入使用、在建(含已批復未開工)的城鎮小區。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要按照配套幼兒園未規劃建設、規劃不足、規劃到位未建設、規劃到位建設不足、規劃完備已建成等類別,開展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環節摸底排查。教育部門要對已建成小區配套幼兒園的投入使用情況、辦園性質、運行情況等開展摸底排查,對未按要求配建幼兒園的小區,根據服務人口情況進行需求測算。各地區要按照城鎮小區審批開發時配建幼兒園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約定,確定幼兒園是否需移交至教育或其他指定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牽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
2.積極完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管理政策措施
自治區教育廳要會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于2019年6月底前出臺我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配套幼兒園規劃、土地劃撥出讓、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等政策措施。各盟市要因地制宜出臺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新開發的城鎮小區依法依標配建幼兒園,并規范使用。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時,要依法依標嚴格執行,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幼兒園建設標準》予以建設。
自然資源部門要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以劃撥方式供地;不具備單獨供地條件的,應在土地供應時明確配套幼兒園用地的有關要求和依法補償措施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強化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筑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等環節的監管落實,如出現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和建成改變用途等情況,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參與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教育部門要參與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等關鍵環節,做好幼兒園接收及管理等相關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牽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配合)
3.穩妥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分類治理
各地區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從實際出發,分類施策、扎實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
(1)對達到配建規模標準而未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的在建(含已批復尚未開工)城鎮小區,各地區要認真查找問題原因,從規劃、土地、建設等關鍵環節著手,積極制定補救措施,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對有完整配建園規劃,但未開工或未列為首期建設項目的城鎮小區,要責成開發企業依既定規劃按期完成配套幼兒園建設;對縮減少建的,要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違背規劃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凡存在上述情形的城鎮小區,在整改到位前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2)對達到配建規模標準、未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或規劃建設不足的已建成城鎮小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調整規劃,擴增配套幼兒園規模,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小區相關開發企業如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3)各地區要依法依規確定配套幼兒園權屬,按照有關規定和流程,通過移交、購置、置換等方式,妥善處置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權屬問題。對將符合移交規定的配套幼兒園違規出租、出售、挪作他用的,要責成開發企業限期收回并移交。如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中有約定或其他前置審批環節中有規定要求的,按照約定或規定要求的條款執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4.全面規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辦成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禁止辦成營利性幼兒園。辦成公辦園的,要做好教師配備等工作,也可采取人員總量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解決。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教育部門要做好對舉辦機構資質、運營能力、衛生安全、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依法為其辦理辦學許可證,并對其辦園行為進行監管。根據小區配套幼兒園辦園性質,分別由機構編制部門和民政部門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牽頭,自治區民政廳配合)
四、治理步驟
1.摸底排查
各地區要于2019年6月25日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按照是否規劃、有規劃是否建設、已建設幼兒園產權和使用狀況等類別,結合教育部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進展監測系統要求,分別列出清單、建立臺賬,臺賬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報所屬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匯總后統一報自治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聯席會議辦公室。
2.全面整改
各地區要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堅持從實際出發,列出整改清單,認真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要求逐一進行整改,對照臺賬實行銷號管理。按照國家要求,對于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幼兒園,原則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移交;對于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對于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1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3.監督評估
自治區將對各盟市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并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區和單位進行通報。
五、組織實施
1.落實主體責任
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治理工作,是落實黨中央關于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所育的重要決策部署。各地區要按照國辦發〔2019〕3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切實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積極穩妥推進治理工作,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2.強化部門協同
自治區建立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召集人由協調聯系教育工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自治區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盟市要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治理工作協調,細化治理措施、明確治理步驟、壓實部門責任、完善工作網絡、建立工作臺賬、統籌進度安排,確保治理任務如期完成。
3.加強工作保障
要制定科學的信息發布機制,及時向社會宣傳相關政策措施,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逐步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暢通意見反映渠道,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健全部門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各地區治理工作措施、反映意見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況,要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報自治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